衡水市档案馆阅览须知
一、凡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可以查阅本馆开放档案。查阅未开放档案,须持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介绍信,证明查阅者身份、利用档案目的及查找范围。
二、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持有效签证或者有关单位介绍信,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信函,并提前与本馆联系,经本馆同意,方可接待。
三、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开放档案,需经过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持本人来华有效证件,说明本人身份、查档目的和范围,经本馆同意,可提供利用;因学术研究、文化交流等需要,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有外事部门或邀请、合作单位的介绍信,并提前向本馆提出申请,经本馆同意,方可接待。
四、来馆查阅档案须交验证件,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查阅带密级档案和珍贵档案须经本馆馆长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查阅市委、市政府的核心档案,须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五、档案、资料只限在阅览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凡有复制件的档案,一律使用复制品,本馆正在清理、编目、修复、展览及破损严重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
六、阅览档案、资料要当面点清,阅毕按原样封装交回,当天阅览不完,须向工作人员说明。档案只限本人阅览,不准相互传阅。
七、要爱护档案、阅读时应小心轻翻,不得拆卷、剪裁,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折页,违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八、严守保密规定,不得翻阅与所查资料问题无关的档案内容。摘抄、复印档案须填写申请单,并经本馆同意。如需摘抄部分档案,要严肃认真。摘抄的文字不得有误;摘录或局部引用的,要尊重原文意图,不得歪曲,不可断章取义;注明档号、摘抄者姓名和摘抄日期;摘抄档案的废纸不准带出阅览室,由工作人员收集销毁。复制档案由本馆负责办理。凡摘抄、复制的档案,须经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带走。
九、凡在本馆摘抄、复制的档案,属开放档案的,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应该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如全文发表,须事前征得本馆同意,未开放的档案,不得在公开著述中直接引用,更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
十、凡利用本馆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应送交本馆两份存档。
十一、移交、捐赠档案的机关和个人优先使用其档案。
十二、阅档结束,请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欢迎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三、本馆开放档案的具体范围、目录按规定要求定期公布。
十四、查阅服务中心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像机、扫描笔等电子设备与查档无关的物品进入,自觉维持阅档大厅秩序,请勿进食、乱丢纸屑杂物等。严禁吸烟、大声喧哗。
十五、本馆人员利用档案、资料须遵守此《阅览须知》的规定。
十六、本馆免费提供档案查阅服务。您可到馆现场查阅档案资料,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咨询档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