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红色档案资源收集整理、保管保护、研究开发、宣传利用等工作,用档案讲好党史故事,讲好衡水故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衡水市档案馆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红色档案资料,敬请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踊跃参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01

征集范围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衡水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形成的或与衡水有关的红色档案资料;与衡水有关,反映衡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档案资料。
(一)与党史人物、革命烈士、劳动模范、知名人士相关的讲话记录、日记、书信、照片、印章、奖状、奖章、证书、立功证明、音视频、回忆录、纪念文集、纪念册以及其它实物等。
(二)反映重大党史活动的电报、布告、报纸、杂志、画报、照片、音视频、宣传品及其它实物等。
(三)重大活动、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回忆文章、采访记录等。
(四)不同历史时期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在各个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档案资料。
(五)反映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类票据、徽章、胸章、肩章、服装、牌匾及旗帜、会标等实物资料。
(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党组织或党员作出重大贡献的相关档案资料。
(七)其它与党史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02

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03

征集方式


(一)捐赠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衡水市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鉴定后由本馆永久保存,并颁发捐赠证书。
(二)复制
对不便捐赠的档案史料,在征得档案资料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本馆可采用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复制,原件及时归还。
(三)寄存代管
确有保存价值但不能捐赠的档案史料,可进行寄存代管,档案所有权不变,由档案部门提供免费专业服务。
(四)口述采集
对重要活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亲历者、见闻者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开展访谈,录制口述档案。

04

征集要求


此次征集的档案史料包括文书、书信、手稿、证书、照片、视频、实物等。
(一)照片应为未经电脑或手机软件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及职务(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
(二)音视频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质清晰,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三)实物应附简要的文字介绍。

05

说明事项


(一)捐赠的档案资料必须权属明晰,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二)凡捐赠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三)本馆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征集的档案进行开发利用及社会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展览、编辑书刊、拍摄视频等。

联系人:李娜 联系电话:6016961
联系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前进街与南外环交叉口衡水市档案馆
衡水市档案馆
2025年4月27日